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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问答
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8-31 阅读次数: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问答
1、            什么是教师资格?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答: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它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等。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任为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教师职业。
 
2、            为什么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社会文明进步、教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首先,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依法治教,使教师的作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是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法律手段。其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形成开放式、社会化的教师培养的重要环节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有利于吸引全社会优秀人才从教。第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聘任制、调整和整顿教师队伍的制度性措施,有利于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优化教师队伍。第四,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教师地位、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3、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该法在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还对教师资格的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的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办法。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4、            何时开始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答:原教委根据《教师法》的授权,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并部署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1996年1月至1997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199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各类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教师并边续两年考核合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选教师资格制度,1998年,教育部在上海、江苏、湖北、广西、四川、云南等六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工作。在总结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和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0年9月23日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1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5、            在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答:我省在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中,根据原国家教委的工作部署,按规定过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在编在职教师确认了教师资格,并颁布了教师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工作为实施开放式、社会化的教师资格制度作了过渡性的准备,是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阶段性工作。所以,1996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中确认的教师资格具有法律效力,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            教师资格的各类有哪些?对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学校相互通用。
 
7、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具体如下:
(1)思想品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供有关本人思想品德方面的证明材料。
(2)学历条件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末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
(3)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
(4)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语委规定的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凡没有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必须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达到合格标准
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中有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办法和标准,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8、            为什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学习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并能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自觉地运用,是教师所要求的,它有助于认识教育教学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规律,了解教育对象的心理活动规律和心理发展特征,从而树立起正确的教育观,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克服盲目性,加强针对性,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9、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哪些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答:以下三类人员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1)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
(2)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举办或委托师范院校举办的高校岗前培训,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3)参加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组织举办或委托市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每门课程32学时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10、什么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答:1994年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决定》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1997年经国家标准局审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为部颁标准。该标准把普通话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每级各设甲、乙两等,共三级六等。具体如下:
(1)一级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2)一级乙级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3)二级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鼻边音)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4)二级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鼻边音、fu-hu、z-zh-j、送气不送气、i-ü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分失分率在20%以内。
(5)三级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母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觉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值。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30%以内。
(6)三级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多,方言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语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说话有听不懂情况。测试总失误率在40%以内。
 
11、什么是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有哪些测评项目?
答: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就是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定与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当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质。测评项目包括试讲和面试两部分。通过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技能和教学效果。通过面试,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12、哪些申请人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答: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中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退(离)休教师之外,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社会人员,都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13、到哪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育局(教委)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1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只须提供由任教学校出具的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
(6)    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    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8)    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认定踵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5、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哪些程序?
答: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如下:(1)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2)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基本材料。(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的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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