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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9-1 阅读次数:
各中学:
    为了加强我市学生学籍管理,防止学生辍学,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今年开始,我市初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学籍都要通过“校园行政管理系统”录入电脑,并与省教育厅进行电脑联网,实现电脑网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我市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作了重新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及设备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的一项重要手段。对此项工作,各中学校长要予以足够重视,分工一名领导主管这项工作,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并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还要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和设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入学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将新生的有关个人资料通过“校园行政管理系统”录入电脑,并将有关数据上传市教育局网络中心,同时,要编制新生学籍表和新生名册,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普通高中以补录后的录取名册备案即可,不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坚持一名学生只能建立一个学生档案的原则,学校不能招收寄读生,也不能建立不在校学生的学籍档案。
    凡经市教育局批准,同意招收外国及港澳台户籍学生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45天内填写好《东莞市外国学生就读情况统计表》(样版附后)、《东莞市港澳台学生就读情况统计表》(样版附后)各一式四份连同磁盘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三、转学
    1、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年级相衔接为原则。高中生转学均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高三不得接收转学生。除外地(指的是非本市,即外市、外省、港澳台、外国等)户籍初中学生转回原籍就读外,初三第二学期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在外地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的毕业生要回本市参加中考、高考的,应在原就读学校毕业后再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材料回户口所属辖区的中学申请寄考。
    2、学生转入。由于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转到我市中学就读的学生(包括由我市某所中学转到另一所中学就读的学生),其办理手续如下:
    ①学生及家长与拟转入的学校联系,申请。
    ②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填写好《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样版附后)或有关接收的证明,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若转学生拟转入的学校是市直属学校的,接收学校拟同意后,填写好《市属中小学转学生申请表》(样版附后),附上有关材料(转学申请、户口证明、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学生学籍材料等)报市教育局审批,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开出《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或接收证明。若该学生是外国或港澳台籍的学生,接收学校拟同意后,填写好《外国及港澳台学生转学申请表》(样版附后),附上有关材料(转学申请、户口证明、家长工作单位证明、学生学籍材料等)在新学期开学前报市教育局审批,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开出《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或接收证明。
    ③转出学校收到了转入学校的《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或接收证明后,开出《转学证》,并连同该学生的学籍表、学生档案等有关学籍材料交学生或家长带到转入学校。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学籍材料外,还需同时上交原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中毕业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④转入学校收齐所有转学材料后,市直属学校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其他学校最迟在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集所有转入情况,打印出“______ (学校)转入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样版附后),附上转学证、学籍表、学生档案、高中毕业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批,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将该生个人资料录入电脑,建立该学生的新学籍。
    ⑤转入学校必须根据学生实际将其编入相应的班级,不得留级、降级。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学生。
    3、学生转出。由于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由我市转到外地中学就读的学生(包括转回原籍就读的外地户籍学生),其办理手续如下:
    ①由学生及家长持拟转入学校的《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出学校(即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填写好《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②转出学校凭拟转入学校的《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或接收证明给学生办理转出手续,开出转学证,将学籍表、学生档案等材料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入学校。若外地户籍学生要求转回原籍就读的,学校也可凭学生的外地常住户口证明为其办理转出手续,但必须保留该生户口证明复印件,以便到市教育局报批时核查。若本市户籍学生未办转学手续而到外地学校就读的,学校可要求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交回现就读学校开出的有关接收证明,否则作无故退学(辍学)处理。
    ③转出学校收齐所有转学材料后,市直属学校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其他学校最迟在开学后15天内,转出学校汇集所有转出情况,打印出“______(学校)转出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附上《东莞市中学学生转学申请表》或接收证明、有关户口证明(户口薄复印件)等材料报市教育局审批,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立即注销该生学籍。
    ④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四、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两个月以上的,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2、办理休学的手续:①学生家长持医院或其他部门证明及申请书向学校申请。②学校同意后,打印“          学校休学学生呈报表”,并附上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市教育局审批,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给学生开具休学证书。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家长持有关医院或其他部门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可继续休学。休学期满后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打印“______ 学校复学学生呈报表”,并附上学生申请和已批准的休学证书报市教育局审批,批准后可复学。对准予复学的学生,要依据其学历程度将其编入相应的年级。
    4、初三年级、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除严重伤病的学生外,其余学生均应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五、退学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其返校继续学习,如动员无效,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有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市教育局批准,给予办理退学手续。
    ①学生因病(如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及他严重的传染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或年龄过大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②高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回校复学的学生;
    ③高中休学期满不按期复学,经学校通知后在二周内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的学生。
    学校收齐所有退学材料后,在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学校汇集齐所有退学情况,打印出“ _____ (学校)退学学生呈报表”(一式两份,样版附后),附上有关证明、申请书及情况报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
以上通知,请各中学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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