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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东莞教育在线 来源:dgedu.com.cn 更新日期:2008-9-1 阅读次数:
                东教〔2005〕10号
各镇区宣传科教办,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成人教育机构,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
  现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镇区宣传科教办和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成人教育机构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省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受理机关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东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科受理;
  2、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含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由东莞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受理。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程序
  1、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发布日10个工作日前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广东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填写后要加盖学校公章及负责人亲笔签名);
  (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包括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3、受理机关接受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并加盖受理机关的公章。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要求
  1、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并在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按有关程序报受理机关备案 。
  2、新闻媒体应凭加盖了受理机关公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给予办理发布手续,否则,未盖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受理机关公章的,一律不给予办理发布手续。
  3、招生简章和广告有效期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如要继续发布的,应到原受理机关办理续期备案手续。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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